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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真空期,发生工伤谁来担责呢?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7-31 16:57:27 浏览次数:146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个月内变换工作单位的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但是在实际出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立即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由于劳动者当月的社会保险已经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至月末,导致新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而该期间又恰巧员工发生了工伤事故,那么此时又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基本案情

袁某原系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2010年12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该劳务派遣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为袁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2011年1月。2011年1月4日,袁某与某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配件公司于2011年1月份曾为袁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因袁某原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已为袁某缴纳了2011年1月份的费用,故配件公司无法再为袁某缴纳1月份的费用。2011年1月20日,袁某在配件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2011年2月起,配件公司为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用工单位是配件公司,两者主体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对于袁某的工伤不予理赔,最终导致袁某与两家公司发生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而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判决由配件公司承担袁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观点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而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使原单位已缴纳工伤事故发生期间的保险,若在此期间成立新的劳动关系,仍由新单位进行赔付。在这个社保缴纳“真空期”内,新用人单位无疑面临巨大的管理和用工风险。有鉴于此,是否可以规避上述风险呢?针对该风险,本人认为关键在于社保缴纳时间的冲突,在原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后,员工入职新公司无法购买社保的情况下,单位需要综合考虑工作风险的大小,以及当月入职的必要性。结合上述的答案分析,尽可能的缩短社保缴纳的“真空期”,降低用工风险。同时,做好用工保安全保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作者:卢勇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