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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走股留》:最高院指导案例96号的深度解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8-23 16:00:27 浏览次数:176

在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的话题中,如何处理退职股东的股权成为关键。而“人走股留”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6号中获得了明确的定位和应用。本文旨在深入解析这一规则,为投资者和企业家提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与“人走股留”

“人走股留”是指在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或合伙人退出公司或合伙企业时,其所持股份或出资份额不随其退还,而是保留在公司或合伙企业中的规定。其根基在《公司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明确表示股东有权处分其股权。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96号中,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与解读。

二、规则的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当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的协议明确约定了“人走股留”的规定,该规定应当被视为有效。这是因为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受到尊重。而“人走股留”作为一种合法的股东权益安排,自然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且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在章程上签名的行为代表其接受和认可章程的内容。人走股留也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所以不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

三、规则的约定方式

“人走股留”规则的约定通常需要在公司章程或股东间的股东协议中明确体现。这是因为《公司法》第16条明确要求公司章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并由全体股东签署。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个司法解释与裁定中,均提到了“人走股留”的具体约定方式。如在某裁定中,法院认为,“人走股留”规则在股东协议中的明确约定,足以产生法律效力。

四、规则的适用

首先,当股东意图退出公司,但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存在“人走股留”约定时,该股东的股份不得随意转让。其次,在具体执行时,公司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股东权益不受损害。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人走股留”与其他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为准。

五、司法裁判案例解读

以张先生与华夏公司的案例为例。张先生在华夏公司中持有10%的股权,后因个人原因打算退出。但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人走股留”。张先生诉至法院,希望取回其持股资金。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华夏公司的主张,张先生的股份应当保留在公司中。

该案例充分证明了“人走股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

总结:“人走股留”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6号中得到了充分的确认和解释。对于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位投资者和企业家在实际操作中,充分理解并恰当运用该规则,确保公司稳健发展。

作者:知识中心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