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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0-10 16:27:56 浏览次数:135

除了迅速的经济增长,我国高比例的离婚率也和全球同步。财产纠纷、探望权纠纷和抚养权纠纷也会随着父母离婚而接踵而至。探望权具有特殊的产生时间,具有限定的探望权主体和非财产性的探望权内容,对没有获得抚养权的未成年儿童的父或母一方来说,探望权同时包含权利和义务的特性。探望者和被探望者之间因为具有血缘关系,父或者母没有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法律赋予对其自己的孩童有探望的权利,使其可以短时间或者相对长时间的探视、照顾未成年子女。从亲权的实现而言,法律赋予不具有直接抚养权的父或母一方家长以探望权,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重点,营造出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氛围。

一、探望权存在的问题

根据相关案例可知,现探望权存在如下问题:

1、子女最佳利益的缺失;
2、探望权权利主体范围狭窄;
3、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适用前提单一;
4、探望权行使内容过于简单;
5、探望权中止事由过于笼统;
6、探望权的执行陷入困境。

二、相关案例

1、(2021)川19民终681号

基本事实:原告之子王某与被告魏某梅在四川省平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王某1,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魏某梅向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2013年1月18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2013)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一条:“原告魏某梅提出离婚,被告王某表示同意,本院准许原、被告离婚”;第二条:“婚生女王某1由原告具体抚养,被告王某不支付抚养费用,对婚生女被告王某有探望的权利,原告魏某梅有协助的义务”。2018年4月7日王某留下生前遗愿:如我去世后,就由我的父母及妹妹替我探视兰兰,陪同我的女儿健康成长,拥有更好地关爱。2018年5月5日王某因左侧大腿软组织肉瘤死亡。二原告于2020年9月1日起诉被告要求行使对孙女王某1探望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川1923民初299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二原告起诉。之后二原告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裁定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9民终1304号民事裁定书:1.撤销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3民初2998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二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孙女王某1,均被其母亲魏某梅以各种理由拒绝。由于双方未能就探视王某1的问题达成一致,二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一、原告王某昌、李某芝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可在每月第二周周六探望孙女王某1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从上午9点到下午5点,至王某1十八周岁止;被告魏某梅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二、驳回原告王某昌、李某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撤销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21)川192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王某昌、李某芝一审的诉讼请求。

观点: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判断标准。虽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习惯、善良风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因素,祖父母可以对孙子女进行探望,享有探望的权益。二被上诉人目前未对王某1尽抚养义务,王某1现近十岁,处于长知识长身体的关键时期,心智尚未发育成熟,人格尚未健全,倘若允许二被上诉人对其进行探望,其首先知道的是亲生父母离婚的事实以及亲生父亲不幸去世的事实,王某1可能一时接受不了这些事实和打击,会对王某1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对其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二被上诉人对王某1的探望显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结论:

探视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稳定的环境,弥补离婚所造成的孤独感和疏离感。定期探视未成年子女有助于改善父母和未成年儿童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父母教育孩子,也有助于降低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不健全的可能性,有助于孩童无忧无虑的成长,也有助于保证他们身心健康。未成年孙子女的父或母已死亡,祖父母对其进行探视、关怀,对未成年子女有百益而无一害,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应当支持祖父母的探望权。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