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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AI换脸了,如何识别是否侵犯肖像权?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8:31 浏览次数:119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现代科技的发展下,包括AI换脸技术在内的各种数字化工具使得肖像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普遍。当一个人的脸部特征、表情或其他肖像元素被用于生成虚构的图像、视频或其他媒体内容时,如何去识别和判断是否已经侵犯了我们的肖像权。

要分析这个问题,需从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的一起真实案例入手。楼某某系国内古风汉服模特,常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本人古风汉服照片和短视频作品。2022年3月,楼某某于短视频平台发布一段短视频。在该视频中,楼某某带有清晰的面部古风妆容,并着汉服半身出镜,视频包括多段造型形象片段。

楼某某发现,上海某公司运营的“AI换脸”App中有楼某某拍摄的古风造型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上传个人照片,将视频模板中的人脸替换成用户上传的人脸,除五官发生实质性变化之外,其余内容都与原视频保持一致。软件生成换脸后的古风造型视频,用户可以将其保存并分享到其他平台。

楼某某认为,上海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等。

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上海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其运营的“AI换脸”App中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二、上海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赔偿楼某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三、上海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赔偿楼某某财产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

四、驳回楼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回到本文讨论的重点,被AI换脸了,如何识别是否侵犯肖像权?

第一步,确认“被侵权人”是否对案涉的肖像享有肖像权,重点关注AI换脸后普通人能否对被侵权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识别。

本案中,在视频中楼某某虽以古风妆容并着汉服出镜,但从其面部形象、体貌特征,普通人仍可对其主体身份进行识别。在他人使用其他面部形象替换视频中楼某某的面部形象后,楼某某在替换后的视频中仅剩身体形象留存,但通过与原视频素材对比,普通人仍能从未被修改的相应场景和细节识别出身体形象的对应主体为楼某某,故从替换前、替换后两个环节而言,从社会普通人标准均能从面部形象、身体形象等识别出视频中的对应形象主体身份为楼某某。

综上,楼某某对案涉要素模板视频及替换后视频中所载对应形象的人物肖像均享有肖像权。

第二步,判断侵权人是否已构成侵犯肖像权

上海某公司未经楼某某同意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使用楼某某肖像制作伪造视频,产生难以甄别的伪造、非真实存在的肖像图片、影像内容,谋取不正当利益。上海某公司未经楼某某同意,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其肖像视频,并擅自上传至其运营的换脸App中供用户选择使用,该行为本身已侵害楼某某肖像权。

同时,涉案视频模板已被用户多次使用和收藏,可以认定上海某公司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将其他用户提供的人脸替换至涉案视频中的身体形象之上,并生成了形象逼真、画面流畅的伪造肖像视频,可供用户进行下载保存、发布共享等不当使用。综上,上海某公司未经楼某某同意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使用其肖像制作伪造视频,构成对楼某某肖像权的侵害。

随着后疫情时代互联网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虚拟现实并不能脱离现实的法律的约束,只要未经他人允许不当使用他人肖像就已构成侵权,一旦发现被侵权,我们应该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韩瑄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