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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2:32 浏览次数:107

一、法律认可遗嘱可以打印形式形成

在《民法典》施行前,法院审理遗嘱纠纷时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一直是一个难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典》顺应了现实需求,并主动将打印遗嘱作为正式的遗嘱形式之一。

打印遗嘱的优势在于其制作方便、省时省力,打印效率远高于手写遗嘱。然而,与自书遗嘱相比,打印遗嘱的劣势也凸显出来。

首先,打印遗嘱无法识别制作者的个体特征,容易被伪造。自书遗嘱留下了制作者独特的笔迹,每个人的字迹都有所不同,这类似于指纹的作用。而打印遗嘱则使用电脑中预设的标准字体,形式上完全相同,无法通过个性化的笔迹确定制作者身份。

此外,打印遗嘱的易于伪造也是一个问题。一张空白纸可以先打印内容再签字,也可以先签字再放入打印机中打印,这两种情况很难鉴定先后顺序,天然地方便了潜在的伪造行为。为了确保打印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其形式要求非常严格。

二、打印遗嘱需满足严格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被继承人张某与第一任某钱某育有一子张某一(即本案原告),后双方离婚;与第二任某刘某(即本案被告)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21年1月15日张某死亡,其曾于2020年4月24日亲笔书写遗嘱一份,遗嘱载明“张某去世后,张某的住房公积金由张某一继承”,该遗书下方注明年、月、日并有被继承人张某及被告刘某的签名。被告刘某提出,被继承人张某于2020年9月21日订立了一份打印遗嘱,遗嘱载明“张某的住房公积金由刘某继承”,遗嘱下方注明年、月、日,并有两位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并没有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只是在打印好并有张某签字的遗嘱上签字。

最终,法院认定该打印遗嘱存在严重的形式瑕疵,遗嘱无效。原因在于打印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均是在该份打印遗嘱已经形成后,并且看到遗嘱上有张某签字后才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并没有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无法确定该份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该份打印遗嘱无效。

即,有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种在场应当是全程的、从订立遗嘱开始到最后签字完成,满足“时空同步”的要求,为保险起见,最好有第三人全程录音录像,如发生争议可作为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的佐证。

(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并非只在最后一页,而是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都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为保险起见应当同时按上指印。

此外,并非所有人都能成为遗嘱见证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实践中大量当事人为保证遗嘱的有效性,会选择委托律师担任见证人,相较于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担任见证人,更多的法院认可了律师见证下打印遗嘱的效力。

作者:韩瑄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