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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offer后又反悔,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0-19 15:24:47 浏览次数:99

一、引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如实陈述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亦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用人单位在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的情况下,又反悔且未能对不录用的理由进行合理解释,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变更、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有三种利益存在,即期待的利益、履行的利益和信赖利益。缔约过程中其他两种利益暂不存在,所以信赖利益是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对象,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为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素

要确定用人单位是否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存在明确的录用通知(offer):必须存在明确的书面录用通知。这包括正式的录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明确表示用人单位愿意雇佣求职者。口头表示或不明确的口头协议通常不能被视为有效的录用通知。

2.缺乏合理理由:如果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取消录用决定,但没有充分的合理理由,例如有新证据证明求职者不适合该职位,如果只是简单地改变主意或找到更合适的候选人,通常不能作为撤销录用通知的合理理由。

3.求职者遭受经济损失:确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需要考虑求职者是否因此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如果求职者接受了录用通知后放弃了其他工作机会、做出了相关安排并承担了费用,例如辞职、搬家或体检,但用人单位又反悔不录用,其上述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即可认定为求职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司法案例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8日,伟盈精密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欲招聘权星入职,并向权星出具了《录用通知书》《体检通知书》和《报到通知书》。权星按照上述各项通知要求进行了体检并与原用人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在权星按照规定时间前往伟盈精密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不予录用。权星遂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新区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该案,权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伟盈精密公司赔偿权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54000元(以权星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每月税前收入9000元的标准计算6个月,期间自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7月6日);(2)伟盈精密公司支付权星体检费38元;(3)伟盈精密公司支付权星交通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伟盈精密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中,权星与伟盈精密公司的纠纷系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此时双方尽管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伟盈精密公司与权星仍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积极磋商和准备。伟盈精密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向权星发出录用通知、报到通知及体检通知表明决定录用权星,报到时间确定为2014年1月13日,并要求权星提供“上家公司离职证明”,上述行为足以使权星产生伟盈精密公司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

根据法院调查情况,权星对个人工作经历、工作性质、收入金额等基本内容的描述与实际状况是吻合的,至于其中个别次要信息及细节性描述与实际情况的出人,并不当然影响招聘单位的录用决定。

然而,在权星应伟盈精密公司的要求与前一家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后,伟盈精密公司又以权星提供了虚假入职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录用,对此给权星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伟盈精密公司应赔偿权星27000元以及体检费38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7538元。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在缔约阶段应谨慎地履行基于诚实信用所产生的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尊重等义务,如怠于履行该义务,即因过错致使劳动合同的缔结失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韩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