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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未成年人文身,即使父母同意经营者也需担责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6:12 浏览次数:105

给未成年人文身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其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可能带来长期的影响,因此需要我们谨慎对待。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来看,由于给未成年人文身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即使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同意文身,不追究经营者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可依职权提起公益诉讼,而使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这一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意味着,给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除需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在检例第142号: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就依职权提起了民事公益诉。

章某自2017年6月1日开始从事文身经营,累计提供文身服务的消费者总数约几百人,其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约七成。2018-2019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而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此后,章某仍然向已存在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章某在提供文身服务时不核实年龄及身份,部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述,因文身导致未成年子女就学、就业受阻。章某文身时使用的颜料游离甲醛含量超标。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章某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本案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章某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2.章某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对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及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有碍未成年人充分行使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关于对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侵害了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判决:一、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二、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六:钱某与某美容工作室、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则是未成年人本人作为原告向经营者提起了诉讼。

人民法院则最终判令被告某美容工作室返还原告钱某文身费5000元,并支付原告钱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文身实质上是对人体皮肤进行刻字或图案的一种侵入性行为,具有易感染、难以恢复、限制就业机会以及容易被贴上标签等特点。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对他们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还可能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阻碍他们的发展,侵犯他们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

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父母主动追责时,经营者可能面临退还费用、赔偿精神损失等后果

而在其本人或父母未主动追责时,因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范畴,检察机关也可能主动提起公益诉讼,经营者还可能面临赔礼道歉等责任的承担。

因此,在提供文身服务时,经营者有责任审慎注意顾客的年龄和身份。

作者:韩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