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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与常见的洗钱手段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0-20 15:24:51 浏览次数:120

一、什么是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洗钱罪,所谓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7种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了以下几种行为:(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即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是下游犯罪,其7种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非为这7种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不构成洗钱罪,但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洗钱罪所对应的处罚是:

(1)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二、常见的洗钱手段

所谓洗钱,就是把“黑”洗成“白”,是指通过一系列合法或非法的行为,将来自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隐藏或掩盖其真实来源的过程。洗钱旨在让非法资金变得像是合法获得的收入,并让其变得难以追踪。常见的洗钱手段有以下几种:

1.现金交易:这是最常见的洗钱手段之一。犯罪分子通过大量现金交易来隐藏非法资金的来源,例如购买贵重商品、房产或进行赌博等。

2.“化整为零”:包括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开设银行账户、进行多次跨境转账、利用高风险业务开展交易等手段,将大笔非法资金分割成小额现金存入多个账户,规避银行监控和报告的阈值,以模糊资金流向和隐藏资金来源。

3.虚假交易、贸易:通过建立虚假的公司或商业交易,将非法资金注入正规经济体系中,使其变得像是合法的交易行为。以及通过虚构或夸大贸易交易的价值和数量,以合法贸易的名义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其他国家或地区。

4.跨境转移:通过将非法资金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银行账户中,利用不同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差异来隐藏其真实来源。

5.赌场洗钱:犯罪分子将非法资金带到赌场进行赌博,然后以赌博收入的形式合法化这些资金。

6.虚拟货币:利用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的特点,通过购买、交易虚拟货币来洗清非法资金的来源。

7.投资、购买资产:使用非法资金购买房地产,然后通过租赁、出售或重新估值等方式来合法化这些资金。以及投资基金、购买如艺术品、珠宝、奢侈品等资产,以转移和隐藏非法资金。

8.虚拟商品交易:通过在线平台购买虚拟商品(如游戏道具、虚拟货币等),伪装成合法收入。

9.前置洗钱:将非法资金混合到合法商业交易中,例如与正常企业合作开展业务,并通过模糊账目和虚假发票来掩盖非法资金的存在。

10.假借慈善机构:创建虚假的慈善机构或利用合法慈善机构进行捐款,将非法资金伪装成慈善捐赠。

11.信用卡洗钱: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开设信用卡账户,并通过大量消费和透支来模糊资金流向。

12.虚构债务:通过伪造借款协议或虚假贷款交易,将非法资金通过借贷活动合法化。

13.虚假保险索赔:通过虚假保险索赔来掩盖非法资金的来源,获取非法款项。

14.操纵市场:通过操纵证券市场或其他金融市场进行交易,以掩盖非法资金的来源。

15.虚构就业:通过虚假工作合同和工资支付,将非法资金伪装成合法的工资收入。

16.移民投资计划:利用移民投资项目,将非法资金投入到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项目中,以获取合法身份和回报。

上述洗钱手段只是部门列举,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的手段更加层出不穷,同时,我们还需注意到并非除上游犯罪分子之外的第三人能构成洗钱罪,其本人也可以构成洗钱罪,而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福建省一起典型案例中就明确,洗钱犯罪的主体不再仅限于第三人,还包括实施特定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本案被告人卢炎辉指使同案人曾某设立伟平贸易公司用于接收毒资,再通过第三人银行账户进行转移、以第三人名义购车及以借款方式流转毒资,共计590.45万元,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应与上游毒品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洗钱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监管秩序,犯罪分子还在不断寻找新的方法和技巧来逃避监管和打击,我们认识洗钱罪,了解洗钱手段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识别并应对这一严重的犯罪行为。

作者:韩瑄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