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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额现金交付的证明标准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2-20 15:05:41 浏览次数:64

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的证明标准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额现金交付的证明标准。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大额现金交付

民间借贷案件中,现金交付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但是,由于现金交易的特殊性,使得大额现金交付的证明难度较大,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出借人需要对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进行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经常遭遇的问题是,对审理的具体案件涉及的借贷是否属于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所规定的“大额”借款无法作出准确判断。受到地区、行业经济发展实际状况的影响,借贷金额是否为“大额”,难以在全国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

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原则上只能由受诉法院根据本地区以及涉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具体案件中对涉诉借贷是否属于“大额”借贷作出判断。为了更好地在同一地区范围内统一裁判尺度,可以考虑由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适当方式,给出参照标准,但这一标准亦不应过于机械地适用,而应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二、证明大额现金交付的标准:高度盖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大额现金交付的标准应该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

在沈鸿与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沈鸿依据借款合同、支付款项的银行汇款证明、创新书店出具的收条、创新书店支付利息的银行凭证等一系列证据材料诉请创新书店偿还借款本金7123.27万元,并请求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创新书店抗辩称借款本金为6107.3974万元,1015.8726万元现金并未实际交付。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均明确了借款本金数额,创新书店也以借款合同载明的本金数额实际履行了部分利息,且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出具的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结合各证据之间的关联程度,并结合沈鸿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应认为沈鸿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明其已向创新书店全额支付了双方争议的涉案1015.8726万元现金。

即,出借人可以通过提供一系列证据,如收据、银行汇款证明等,来证明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收据是出借人证明大额现金交付的主要证据之一,在提供收据时,出借人需要确保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的金额一致,这可以增加证明大额现金交付的可信度。

三、结语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非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

作者:韩瑄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