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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不知道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怎么办?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孔德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7 10:33:46 浏览次数:762

中小股东如果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加之大股东未及时告知公司经营数据或拒绝告知公司经营情况,公司中小股东因不清楚公司经营数据和情况,甚至连有没有利润都不清楚就很难主张其他盈余分配权或分红权了。

一、如果无法知道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中小股东怎么办呢?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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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法院认为,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获知公司运营状况、经营信息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就股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另根据2020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新修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二、股东行使知情权并不是无任何限制的。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股东查阅的权利范围、以及行使权利的排除情况进行了约定。

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则有权拒绝提供查阅,并在股东提出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查阅。

那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主要为(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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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针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有知情权和对应材料查阅复制权利。股东只有了解了公司的经营情况,才能履行监督和知情权。在实践当中,发生很多中小股东由于未实际参与经营,无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数据,从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角度,以及出资人的合理回报的实现均离不开知情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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