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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们注意了!认缴但未实缴出资将会面临的连带责任风险,一不小心当被告!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孔德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3 10:36:47 浏览次数:2138

什么是实缴?什么是认缴?

以前成立一家公司前期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实际缴纳注册资本,自2014年3月1日起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度下成立公司时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这对成立公司的创业者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减轻了创业者前期筹备公司的资金压力,同时也促进了资金的有效融通和设立公司的蓬勃发展。在认缴制度下,公司股东认缴但未实缴出资将会面临哪些的可能的连带责任风险,实践当中股东一不小心当被告的情况大有人在!那么什么时候出资,出多少资,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认缴出资的一些问题。

一、在认缴制度下,是不是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反正都是认缴出资,又不是马上需要缴纳出资,那么先来一个亿。”实践当中是不是可以随性而为呢?认缴出资的意思是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并不是不缴纳,那么在设置注册资本金额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公司业务范围及未来发展预期,而不能远远脱离实际。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再比如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导致公司被其他债权人起诉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前所述,如果股东设置的认缴出资额远远大于公司实际业务规模,且股东亦无对应出资额缴纳的资金实力,那么在债权人起诉公司的时候,公司股东可能因为未实际出资而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因此,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时并不是越高注册资本越好,而是应该综合衡量后选择合理的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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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缴制度下,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之后,是不是对公司无任何责任了?

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股东认缴出资前,股东可能由于一些原因而将公司转让给他人,因为系认缴,实际上股东并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此时将公司转让给第三人后,原股东是不是就彻底和公司债权债务告别,不再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负责,一身轻松,一了百了了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原股东的未实缴出资风险并不当然因转让股权而当然消灭。此时法律的但书规定中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但书约定是在受让股东承担责任后是否有追偿责任的内部约定,对外部债权人来讲,可以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主张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和现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反正是认缴出资,我是按照法律规定认缴的,出资时间还没到,如果公司被债权人追索债务,与我无关?是这样的吗?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的出资风险不仅仅体现在股权转让上,涉及到公司清算、强制执行中,均可能因未按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而带来应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的出资责任。未实际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

股东们需要特别注意出资这个问题,公司一直经营投入资金,但是没有做实缴出资登记,既出了钱,但是还会由于未实际缴纳出资而加速到期出资时间。如果公司设立初期,对认缴出资金额虚高又未做减资的,那么其他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未实际缴纳出资甚至影响到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力或分红权,这是为什么呢?

公司经营过程中,在愉快合作期间,股东间的合作默契,达成了分红的习惯,如果公司经营困难或者公司快速发展,此时如果由于各种原因股东间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入股公司的部分股东如果未认缴出资或实际投入了公司运营成本但不能证明或并未作为认缴出资金额的,那么存在是否享有公司分红权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鉴于此,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合理设置注册资金金额,不可好大喜功,同时对公司投入资金时及时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履行股东实际出资义务,避免因认缴而未实际缴纳出资而造成的一系列未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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