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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索要股东知情权遭拒,该怎么办?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张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3 15:12:25 浏览次数:564

1、出资不足的股东是否可以行使知情权

根据权利与义务统一,若股东出资不足,其表决权、分红权等权利可能被限制,但是出资不足不影响股东身份,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会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虽然股东出资不足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但是公司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使其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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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股东在起诉时应明确知情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如材料的具体名称、查阅时间段、查阅方式、是否委托专业辅助人员等。

若诉讼请求中对查阅的材料名称不具体、不明确或者缺少部分内容,在实际行使知情权或者申请法院执行时,可能陷入知情权无法得到全面保障的困境。对于材料的名称特别是财务资料,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法院往往根据《会计法》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因此,可根据《会计法》明确具体的查阅文件下的内容,如“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很多股东知情权案件的诉讼请求均明确了查阅公司文件的起止时间,但是若时间设置得不合理,在经历长时间的诉讼后,原告可能获得的查阅内容有限,不能满足股东的实际需求。

公司文件有的允许查阅、复制,有的仅允许查阅,查阅是否包括摘抄,要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查阅的方式。

公司文件可能涉及专业性强的法律文件和财务文件,因此,股东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将原告委托的辅助人员列为查阅主体,才能使对公司提供的文件有专业、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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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公司通常以“经营有实质性竞争业务”为由认为有不正当目的而拒绝股东查阅,但法院一般认为仅凭登记的经营范围,而没有进一步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有实质性竞争关系。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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