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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会被忽悠了,股权转让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张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5 16:17:40 浏览次数:585

1、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8457号:一审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旨在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并不导致公司股东的变化,因此内部转让不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对外转让公司股权时,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并无优先购买权。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及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也统一了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即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为有效,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应予支持,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可以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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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的股权被司法查封,并非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86号:案涉股权被司法查封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的根本障碍。案涉章某的股权因民间借贷案件被司法查封,从形式上看,这的确是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障碍。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股权变更手续”部分约定,章某配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义务是在收到烨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款之后。即如果烨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转让款,相关民间借贷就可能被偿还,股权查封就可能被解除。且根据章某的主张,正是因为烨某公司逾期支付转让款,才通过烨某公司股东的协调进行了对外举债。烨某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对其公司股东协调借债事宜予以承认。综上,股权查封产生与解除都与烨某公司是否支付转让款密切相关,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的根本障碍。

    4、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条款的问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332号:二审本院认为,合伙企业是完全的人合性,企业经营的所有决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才有效。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资合性,只要公司决议达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决议就有效。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两者之处就是即有资合性也有人合性,人合性为其本质属性,资合性为其外在表现形式。在决定公司经营策略、收购、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具体经营上更多体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只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完成了召集、通知、表决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决议内容多数通过就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运营情况,或者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转让股份,从而来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自由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而在通过类似于限定股东资格身份、现有股东如何退出等内容的决议时,本院认为应该更多地体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类似于合伙企业,必须经现有股东一致通过方可有效,不然就会出现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恶意操纵股东会,随意修改公司章程,强制驱逐不同意见的小股东的行为。但如果相关内容条款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初就已经在公司章程约定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此内容得到所有股东的一致同意,对所有的股东都有约束力。具体到本案,金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全体参加股东行使了自己的表决权,按照达到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了相关的公司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程序上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但是,金某公司的决议内容是修改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制,要求不符合资格的股东必须退出公司,将股份转让。这种对股东最基本的身份限制的决议内容没有得到现有股东的全部同意,相当于强制剥夺了小股东对自己股东权利的自由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金某公司2017年3月17日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北京金某公司章程》第七条新增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内容,损害了李某、史某、温某、徐某股东权益,违法剥夺了李某、史某、温某、徐某对自己股份权利处分的意思自治,违反了民法总则中的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决议内容无效。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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