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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鼎顾问:员工试用期的管理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志军 发布时间:2023-02-02 15:35:14 浏览次数:219

企业招用的新员工是否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呢?当员工刚刚进入到企业工作时,很难给予定论。故此,法律设置了“试用期”的规则,为企业提供了人才选择的法律依据。试用期的立法本意是让企业充分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以最低的风险成本争取最优秀的人才加入。但是亦有不少企业在试用期规则上掉坑,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向员工支付赔偿款。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今天就来分享试用期相关规则。

一、试用期的基本规则和期限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按照劳动合同的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是: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当劳动合同的期限低于3年时,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故此,我们建议企业与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劳动合同的期限设定为3-4年。这样,试用期最长可以设置6个月的时间。利用这6个月的时间,可以将试用期设置为“3+3”模式。即试用期约定为初步3个月,但是如果期满经考核尚达不到转正条件的,可以延长1-3个月的试用期。这样,企业对于一些在试用期内表现略不足的员工有一个再次考察的期限。亦能给没有明显不满足录用条件或者明显过错的员工再次争取转正的机会。降低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招聘和求职的成本。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企业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续约时,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另外,这里涉及到一个争议问题:同一个员工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又回到原单位重新应聘工作。这种情况在企业用工中比较常见。那么企业是否能够在重新应聘后的劳动合同中再约定试用期呢?就当前的法律规定来说,企业还是原来的用人单位,员工还是之前的那个员工。符合第19条第二款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的条件。另外,试用期是为企业初次招用员工,对员工工作能力不清楚的情况下,设定的考察期限。对于离职后重新应聘的员工,其工作能力已经在过往的工作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和体现。企业对该员工的能力是知晓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重新聘用的劳动合同不应当再约定试用期。

第三,企业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试用期约定的,会承担赔偿的法律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违法延长试用期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试用期内,企业可以提前3天通知辞退员工吗?

答案是:没有法律规定企业可以提前3天通知辞退员工。

当前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所以,法律并未赋予企业可以以“提前3天通知”作为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权利。相反,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需要做三点的说明:

1、如果试用期员工存在第39条规定的各项情形之一的,企业辞退该员工并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立即辞退。故此没有提前三天通知的必要。2、如果员工有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之一的,则企业应当提前30天通知员工,才能予以辞退。3、如果员工既没有第39条的任何情形,也没有第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的任何情形的,企业也不想继续雇佣该员工,是否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呢?也不是,可以按照第36条的规定,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必须向员工说明辞退理由。

三、关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辞退

企业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使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当员工不服提出质疑“我不符合哪条录用条件”时,企业又不能给与合理的解释。这时,如果员工采取仲裁等手段维权的,则企业将面临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首先是要明确相应岗位的录用条件和试用期的转正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赋予了企业依法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的权利。那么在试用期开始前确认录用条件就很重要。试用期员工的考察要从岗位要求和通用要求两方面进行考量。将各项指标具体、量化。比如:不要说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而要明确到每月哪日前完成什么任务,准确率要求达到百分之多少;不要说试用期内要准时上班,而要明确试用期内迟到次数不能超过多少次。事先做好准备,才不会当问题来临时无据可依。

其次,要建立试用期的考评机制。对试用期的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及时给与客观的考核评价。作为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以及是否符合转正条件的客观依据。

同样,试用期延长和不给与转正也需要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期限。

以上,是我们整理的一些关于试用期的规则。其中我们再次强调一下,企业并没有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后续我们将持续分享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相关内容。

感谢。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