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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鼎顾问: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会影响协议效力吗?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卢勇 发布时间:2023-03-03 14:20:27 浏览次数:831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二、竞业限制有补偿金吗?

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是相应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履行上述义务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有具体法律规定吗?

有的,但是不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的,该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指有竞业限制协议,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给了我们一个适用标准。但是,并没有对约定了补偿金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遵从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有约定从其约定。

四、补偿金过低,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吗?

在实务中,法院裁判呈现两种观点:一为补偿金过低,竞业限制补偿金无效;二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如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同时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同时本案也有其特殊性,江苏省制定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最终认定该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责任编辑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