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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鼎顾问:产假及相关假期怎么放的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志军 发布时间:2023-03-03 14:33:31 浏览次数:288

在前一篇中,我们分享了“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问题。其中关于三期女员工的法律保护章节中,提到了可以依法享受产假等假期的内容。结合我们在服务顾问单位客户的过程中,了解到不少的企业其实也不清楚产假相应规则的问题。因此,我们本篇做一个小分享,就产假及相关的假期的放假规则做一个简单介绍。

1、产假怎么放假的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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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第8条的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产假期间的待遇

在付女士与某航空企业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中,航空企业就因为没有为付女士缴纳能够与保险,而被裁决按照付女士产前正常工作流水为标准向其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2014年度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九)。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则员工产假的工资由社保支付,无需企业承担。企业先行向员工支付了工资的,可以在生育津贴报销下来后抵扣。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外,需要单独说明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没有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产假待遇。故此,凡是发生生育或流产事实的女职工都应当享受前面规定的产假待遇。而不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3)产假的延长

根据各地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产假相应延长。比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的规定,延长女方产假60天。另同时给与男方护理假20天。

但,需要注意的是:

其一、延长的60天产假需要满足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前的计生政策是一对夫妻生育3个子女。所以,生育第4个子女时,不再享受延长60天的产假。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取消了结婚的限制。虽然计划生育条例尚未修改,但是可以预见,在未来未婚生育、同性试管婴儿等新兴方式的不符合夫妻生育的情况也应该可以获得延长60天的产假。

其二、延长的60天的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待遇由企业比照98天产假期间的待遇发放。企业承担,社保不报销。

2、育儿假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的规定,养育三周岁以内子女的夫妻,每年分别可以累计享受10天的育儿假。

(1)育儿假是女方和男方都可以享受的假期,并且是可以分别享受。并非是只有女员工放假。

(2)育儿假是累计10天,并非是必须连续10天。怎么放假可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也可以由企业通过管理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另外,员工要休育儿假也应当根据企业的管理制度完善休假流程。

(3)育儿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正常出勤发放。

3、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的规定,养育1周岁以下的子女的女员工每天可以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休假,比如连续一小时或上下午各半小时等。

这些就是与生育相关的几个假期的放假规则。虽然理解企业的困难和焦虑,但是这些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么有办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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