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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鼎顾问:医疗期与病假的解释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志军 发布时间:2023-03-03 14:34:36 浏览次数:425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那么,问题来了:医疗期是多久,怎么确定的?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合同又不能来上班,这个期间的工资待遇怎么算?本篇,我们就来简单分享一下相关的规则。

一、医疗期的确定

医疗期对应的是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也就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下的员工保护的问题。避免企业因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后,立即解除与之的劳动合同,导致其陷入情况雪上加霜,生活更加没有保障的境地。是法律强制要求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救助责任。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条件综合考虑。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医疗期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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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使用,并非是在一次生病时就按照标准全部给与。而是应当根据实际病情或者伤情的治疗和遗嘱的休息时间,据实抵扣。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的规定,医疗期按照不同的期限长短,应当在不同的期限范围内累计计算完毕。具体享受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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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累计病假期内,员工已经休完了医疗期的,则企业依法不再承担医疗期的责任。这时,员工的病假进入普通病假状态,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强制性保护。这时,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劳动关系。如果辞退员工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法律要求企业承担社会救助责任,但是不能无限制地要求企业承担这类责任,否则会增加企业负担,导致企业无法良性发展。故此,企业承担的医疗期仅有一次。在累计病休期内,员工可以是一次病假休完全部医疗期,也可以是多次病假累计休完全部医疗期。而如果是在累计病假期内,还有医疗期没有休完,原则上员工还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期的待遇。

二、医疗期期间的待遇

医疗期期间的待遇,也就是俗称的“病假工资”。这块又是怎么发放的呢?目前的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等地方规定对病假期间的工资做了规定。2000年以前的文件多以工龄年限为条件,区分不同工龄年限的病假工资比例标准。2000年以后的文件通常规定为: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协商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比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

另外,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1985年11月20日 劳人险〔1985〕11号)的回复,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基础固定工资之和。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于劳动表现和劳动效果有关的浮动工资不作为工资基础。

三、企业关于病假的管理建议

1、病假是指员工非因工生病或受伤需要治疗而必须离岗的情况。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医疗期期间,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发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2、就当前的法律规定来说,病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工作经验以及过往判例的规则总结,公司可以通过员工手册的方式管理病假,包括请假条件、流程和方式。在员工手册中设置三甲医院证明文件还是二甲医院的证明文件,都可以。请病假的流程和审批过程亦可以由公司设置。

需要注意,员工确实因病或受伤需要治疗的,公司应当予以准许。员工确因发病或突然受伤来不及完善请假流程的,应当允许员工嗣后提供证明材料补充审批流程。但是,如果员工通过虚构生病或受伤的事实,骗取企业给与的病假待遇的,企业可以根据已制定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类案例,亦时有发生。

以上就是关于病假和医疗期的一些分享。这是一个小问题,但是也是一个知识盲区,经常被问到,但是又说不清楚。所以我们特意做了一些规则收集和整理,分享到这里,以方便大家清楚了解相关的规则。感谢。



责任编辑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