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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鼎顾问:当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是什么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志军 发布时间:2023-03-03 14:35:50 浏览次数:1181

一周工作六天合法吗?是不是每天只能工作8小时?这些问题涉及到当前我们实行的工时制度的内容。本篇,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当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而工时制度又与加班和加班费有关系。

一、关于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和第39条规定,我国目前主要实行3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一)当前法律确定的基本工时制度是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且要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另外法定节假日放假。

标准工时制,是我们常见的工时制度。其中每天工作的要求是不超过8小时,即可以少于8小时,但是不能超过。超过算加班。所以这里又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午休时间是否算作是工作时间以内的问题。这个点,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可以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考勤制度予以规范。

(二)综合工时制: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 劳部发〔1994〕503号)第5条规定,可以适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是: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武汉市人社局的文件对之进行了扩大解释,可以作为参考:

◆交通、铁路、邮政、电信、水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岗位;

◆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集中作业的岗位;

◆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需连续作业的岗位;

◆因工作地点较远,需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岗位;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3、综合工时制的法律渊源是1995年劳动法第36条。之后国务院修改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与劳动法规定的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进行衔接。在此基础上,劳动部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正式开启综合工时制在国内的适用。

4、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综合工时制的计算是以:(1)标准工时制的工作时间为基础;(2)周、月、季度、年为周期单位。每个周期单位内的工作时间不超过该周期单位内的工作日的标准工作时长累计的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属于延时加班。

5、又,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文件的内容: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周末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根据当前放假情况计算,原21.75天的实际工作时间的数据是以往根据劳动部统计数据计算的平均数。实务中可以采用这个公式计算的数据。另,关于21.75天和30天两个不同的计算口径在劳动关系中的意义,我们将在以后的内容中再分享。)

6、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周期内工作总时长未超过标准工时总数,但其中某一天超过当天的标准工时的,不算加班。

7、又,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6日 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的规定,当综合工时制下,员工的总工作时长超过周期内的标准工时总数的,按照工作日延时加班标准支付加班费,具体为标准工时内小时工资的1.5倍。

(三)不定时工时制: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不定时工时制的情况是: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不定时工时制之下,不存在平时加班费的问题,仅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需要支付300%的加班费。(2019)津03民终1267号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加班费一节,不定时工作时间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无须支付其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

(四)适用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需要向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审批申请并获得批文。该批准每年需要递交一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经过行政审批并不是在具体劳动争议案件中,司法认定工时制度的考量因素。在法院的判例中,对于员工与公司之间实际履行的是什么工时制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文件考察,另一方面也考察员工和公司的实际履行情况。还是(2019)津03民终1267号案中,法院判决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审批,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审理内容,不影响事实公示制度的认定。

以上是关于工时制度的一些分享。了解清楚工时制度,有助于企业根据岗位情况、经营情况,合理安排不同的工作休息制度,保障企业运营和发展。今天的分享暂时到此,感谢。




责任编辑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