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领域资讯 > 企业顾问

瑞鼎顾问:加班费是怎么发的呢?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志军 发布时间:2023-03-03 14:45:37 浏览次数:349

加班,是当前大多数城市社畜的基本生活内容之一。比如笔者在写这篇内容的时候就还在办公室里继续加班。有没有加班费呢?笔者是没有的。这就是自由职业的痛啊。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员工有加班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但是加班费该怎么算呢?我们本篇就来分享关于加班费的问题。

一、关于加班的认定

加班,是指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延长的工作时间。加班费对应的是这个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44条规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在认定是否存在加班时,亦需要先确定员工当前执行的工时。在我们的《瑞鼎顾问:当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是什么?》一篇中,我们详细介绍了当前实行的工时制度。其中包括:标准工时、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三种工时制度。在不同的工时制度之下,加班的认定和加班费的计算亦有不同。

标准工时是常见的默认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之下,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以及周末和节假日的工作都是加班。在综合工时之下,只有当超过周期内的工时总数之后,才计算为加班,且只能按照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标准计算加班费,即小时工资的1.5倍。而在不定时工时制之下,则不存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只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问题。

所以,当发生加班争议时,首先应当确定员工当下真实的工时制度是什么。认定公示标准的基本依据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约定与实际执行的工时制度不一致的情况。这时,是按照员工的真实状态确定工时制度。比如,张某诉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公司文件要求员工按时提交日报、每天早晚在钉钉上签到,但张某工作性质为销售、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平时仅依靠钉钉软件进行管理,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性质和特点。((2019)津03民终1267号)。

另外,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是否经过行政审批程序,不影响在劳动关系中的实际工时制度的认定。比如,任某诉红狮水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报批,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问题,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2017)川13民终1167号)。又如,张悦诉北京外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不定时工作制到期后,双方未变更合同,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以不定时工作制超过审批期限为由,主张按标准工时制认定权利义务并计付加班费的,没有法律依据。((2014)一中民终字第0742号,《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11日6版:案例精选)

故此,员工究竟实际执行的是什么工时制度,一方面以劳动合同作为依据,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据实认定。

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

当确定员工存在加班后,应当据实结算并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中,亦应当先确定计算标准,即工资。那些收入属于工资呢?目前法律层面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平时,我们作为参考的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其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一条规定亦在大量的案例中被引用。根据这一规定,扣除第(五)项的其他各项组成的收入,就是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计算加班费时,应当将正常期间的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这也是神秘的“21.75”天的由来。

(同时,说一个题外话。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计算小时工资时不提出法定节假日的11天。所以,小时工资代表法定节假日期间也有正常的工资。因此,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的加班费是工资之外另付的报酬,故此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报酬应当是4倍。破案了)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来说,计件并不直接代表没有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计件工资同样受制于三种工时制度的约束。所以,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加班和支付加班费的情况。这时则按照其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础,并分别对应加班的情况,结算加班费。

但是,企业可以与员工直接约定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比如,唐某诉名奕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领取的收入中已经包含了全部工作时间,双方对工作时间和工资无异议,且工资折算符合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又主张加班工资的,不予支持。((2019)粤民申13937-13938号)。所以,企业可以与员工在工资中约定清楚是否包含了加班费。但是经折算后的工资不得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是我们关于加班费的一些分享内容。感谢。




责任编辑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