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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就能任性吗?小心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下——徇私枉法终将被审判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阎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2 10:57:28 浏览次数:602

徇私枉法罪,笔者认为是一个很特别的罪名,第一,该罪名在《刑法》中主要是针对具备侦查、公诉、审判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不是针对司法机关内的工作人员。第二,同一个罪名中有两种完全相反的情形:第一种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第二种为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看到,这两种情况都存在。通过检索已公开的刑事判决书,其中更有一个案件让笔者记忆犹新:“为被告人卫某峰在办理此案中将案卷遗失,为隐瞒案卷丢失的事实,同时为使安某某逃避刑事处罚,在未经夏县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和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情况下,被告人卫某峰私自制作了夏检刑不诉[2007]2号《不起诉决定书》,并采取欺骗手段加盖了夏县人民检察院公章,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安某某,使安某某逃避了法律的处罚。”

那么今天我们主要探讨徇私枉法罪的第一款,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该条款系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改而来,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笔者就该罪名的定罪、量刑要点分析一二:

一、司法工作人员

依据《刑法》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是包括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指检察机关(检察院)和审判机关(法院),公安机关虽然不属于司法机关。但该罪名中却包括了有侦查权的公安。

第二,依照《监察法》履行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有待后续法律出台后进行明确和规定。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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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一个非司法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呢?

1、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非司法工作人员通过行贿方式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徇私枉法罪名,那么司法工作人员还应当在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择一重进行处罚。

四、本罪的司法工作人员需要编制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还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本罪名中司法工作人员并不局限于正式有编制的公务员,而扩大到了典型如公安中的辅警、检察院、法院中的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中。

五、如何认定徇私枉法“情节”?

参照审判实践经验,对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犯和情节加重犯,一般应当从行为人的手段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

就徇私枉法罪而言,对于因行为人的徇私枉法或者徇情枉法行为,致使无辜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使已经构成犯罪的人逃脱了刑事追究,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所以应当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进一步认定为徇私枉法“情节”。

六、影响本罪情节的还有什么因素呢?主要来自于曾有规定对为重大案件和特大案件的区分:

重大案件的为: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

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与情节有关的规定中被认为是特大案件的为: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

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先后出台过的相关法律依据

20021228 《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改)

20021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0101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20030416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20030114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03]1号)

200607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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