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领域资讯 > 刑事辩护

太重口!偷尸体、配冥婚,广东、陕西、山西等地区高发!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琦 发布时间:2021-05-12 10:49:57 浏览次数:1002

对于尸体,普通人可能连看一眼都不敢。笔者小时候“有幸”见过一具从粪坑里面打捞出来的巨人观,此后长时间噩梦连连。尽管很可怕,但跟尸体打交道的人确实不少:医院停尸房是鬼故事高发的地方之一;医学生为了学习研究也会见到泡在福尔马林中的尸体;殡仪馆无疑是一个专门和尸体打交道的地方;此外,法医、警察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也是和尸体有一道分不开的缘。除了以上正常途径,偏偏有些人想在死人身上发一笔横财——盗尸贼。

一具腐烂的尸体能有什么作用?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盗墓贼窃尸大部分都是为了——配冥婚。

冥婚是一种特殊的民间习俗,源起于殷商时期,至今在我国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周礼·地官司徒第二》中就明确:禁迁葬者与嫁殇者。但从现在回望历史长河,冥婚实际上从未被禁绝过。有人怕孤坟凄惨、有人怕不能福泽子孙,冥婚是长期以来对宗教、人生的认识,主要作用在于慰藉生者心灵。

基于此,冥婚作为一种陋习,开始形成“鸣炮”“燃烛”“上香”“碘酒”“餐宴”“焚纸”“入穴”等半喜半丧的仪式,还有主持人、媒人等等角色参与其中。冥婚在一些地区很有市场,但是能够拿来配婚的新娘却不多,因此形成了盗窃尸体的产业链,不顾身亡女子亲属的感情,挖坟掘墓盗走尸体后按年龄、新鲜程度等等明码标价。

如此毁三观的事,刑法当然不容其放肆。
640.jpg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第三款【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12年至今已经有近500起类似案件经法院审理,山西、广东、河南、陕西、山东等地案发率较高!

(2019)晋10刑终361号、(2019)晋1024刑初147号是两起事实上具有关联性的买卖尸体配冥婚案件: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另案被告人燕立柱以盈利为目的,租赁孙某所有的车号为×××的救护车,雇佣被告人刘建设、赵刚当司机,多次从河南省、山东省等地购买女尸存放于洪洞县“花果山殡仪馆”,后将所购买的多名女尸出卖至洪洞县、安泽县、古县等地用于他人配冥婚。刘建设、赵刚在明知燕立柱贩卖女尸的情况下,协助燕立柱运送女尸。被告人白瑞刚将其中二具女尸介绍出卖并获利。

1、2017年5月27日,另案被告人燕立柱将存放于“花果山殡仪馆”的一具女尸,经陶某和被告人白瑞刚介绍以92000元的××县尹某妻弟配冥婚;

2、2018年3月1日,另案被告人燕立柱将存放于“花果山殡仪馆”的一具女尸,以70000元的××县的李海岗用于配冥婚;

3、2018年4月12日,另案被告人燕立柱将存放于“花果山殡仪馆”的一具女尸,经周某、曳玲介绍以55000元的××县的景金虎用于配冥婚;

4、2018年4月12日,另案被告人燕立柱将存放于“花果山殡仪馆”的一具女尸,经刘某和被告人白瑞刚介绍以13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苏堡镇中尹壁村的陈广胜用于配冥婚;

5、2018年4月27日,另案被告人燕立柱将存放于“花果山殡仪馆”的一具女尸,经曹某、杨某介绍以110000元的××县的孟娟娟用于配冥婚;

6、2018年4月28日,另案被告人燕立柱将存放于“花果山殡仪馆”的一具女尸,经刘某、刘金峰介绍以6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尧都区刘村镇嘉泉村的刘文平用于配冥婚;

7、2018年5月13日,另案被告人燕立柱将从河南省拉回的一具被盗女尸存放于临汾市尧都区乔某所在殡仪馆,次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扣押后发还死者亲属。

另查明,经被告人白瑞刚从中介绍,从“席心灵殡仪馆”出卖女尸三具,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2月30日,经被告人白瑞刚从中介绍,将存放在“席心灵殡仪馆”的一具女尸,以10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古县岳阳镇的郭某用于配冥婚;

2、2017年12月4日,经被告人白瑞刚从中介绍,将存放在“席心灵殡仪馆”的一具女尸,以47000元的××县的刘洪令用于配冥婚;

3、2017年12月9日,经被告人白瑞刚从中介绍,将存放在“席心灵殡仪馆”的一具女尸,以34000元的××县的李某用于配冥婚。

除了买卖尸体,买卖人体器官也是违法的。
640 (1).jpg

民法典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该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刑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器官买卖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此外,对于捐献遗体和器官问题,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