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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造谣者获缓刑,小心说话,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蒋霜 发布时间:2021-05-18 10:06:40 浏览次数:743

2021年4月30日,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一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受害人谷某某称,“我要用我的行动证明诽谤是要承担责任的,那些和我一样遭到诽谤的人,不要怕,维权是可以走得通的。”这是前段时间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事件,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之类的事件。譬如办公室小张说小美总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和同事一起诽谤自己与领导有一腿;小区的刘婆婆说门口的保安和小区里面的其他阿姨和婆婆都说自己是精神病,导致所有人都孤立她……

那么,对于这类事件我们是否都可以像谷某某一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对于他人造谣自己的行为是否都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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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一案中,首先二被告具有捏造事实的行为,靠着虚构的情形诽谤谷某某,这一事实行为已然发生。其次,二被告对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在微信群里面传播和转发,对谷某某的名誉造成损害。最后,捏造的事实已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权益并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情节严重。综上,二被告的行为已经完全满足了诽谤罪的客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二被告明知会发生损害原告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因此,构成诽谤罪。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判断对方是否构成诽谤罪必须要从主、客观两个要件综合去认定,并且客观要件还需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情节严重”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去界定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界定:

1、传播的范围。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2万余人),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上述聊天记录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影响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因此,如果他人发表言论损害自己名誉的行为仅仅只是在人数较少的微信群里、小区内或者办公室内传播,流传区域较小,并未对受害人的名誉产生极大的影响,那么就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传播的对象。主要是要看言论传播的对象是否特定。上述案例中,因两被告人是随机选择的对象进行诽谤,流传范围极其广泛,引发大量低俗评论,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对网络的公共秩序造成冲击,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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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此之外,也包括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违法行为无处可逃,在网络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民更应该注重自己的言行,不能因为虚拟的网络环境就做出违法侵权的行为。法治社会的进步不仅需要良法善治,还需要公民的严格自我约束。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