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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执法时拍摄视频,后果可能很严重!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蒋霜 发布时间:2021-05-26 10:35:03 浏览次数:876

近两年,类似于某音、某手这样的各大短视频平台已经无处不在,用户数也在迅猛增长,地铁上、公交站……几乎人人都在刷各种题材的短视频。并且现在大部分人不仅要看别人拍摄的各类短视频,自己也会随时拍摄身边各种有趣的事情分享出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们在路上或者公共场合遇到警察执法,无论是特警还是武警,抑或是民警,都不要随意拍摄,不要影响民警的正常执法行为,并且将警察执法的视频传播到网上也是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有如下几种:

1、尽量远离警察执法现场,切忌妨碍警察执法

一般情况下,警察在公共场合执法都是遇到案件情况较复杂的案子,需要逮捕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迫不得已才在公共场合执法。因此,如果我们越靠近现场,这不仅意味着我们自己的人身安全风险性大大提高了,还很可能会影响警察办案,例如破坏现场、泄露案件侦查信息、抓不到违法犯罪分子、有可能被误伤、被劫持等等。并且过分贴近执法人员面部的拍摄行为,很明显带有挑衅、侮辱的性质,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妨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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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要提醒一句:被执法当事人以拍摄视频、照片为名故意妨碍警察执法适用于该条;围观人员以阻碍民警执法为目的的拍摄(闯入中心现场、拍照时辱骂、诽谤办案民警)同样适用于该条。

2、要有边界意识,不该拍的不要拍,不该问的不要问

所谓边界意识,就是我们一定不要随大众胡乱看热闹,什么都凑上去想问两句、想看两眼,切忌拍摄内容涉及敏感的案件现场或者侵犯当事人的隐私,不仅可能影响案件后续进展,也会隐形地加大警察的工作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正在侦查、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和侦查、预审工作情况都属于国家秘密,其中包括案件的询问、讯问笔录,案件的现场勘查、现场照片、走访调查等情况。   警察泄露国家秘密是违法的,其他人员窃取、泄露以上内容同样也是违法的。轻则现场民警会对你的拍摄行为进行警告,要求当场删除照片,重则会被拘留。随意拍摄执法抓捕活动,可能会暴露警方行动。拍摄涉及抓捕毒贩、涉及国家安全等的执法活动,很可能会暴露民警的身份,陷他们于危险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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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摄视频切忌随意剪辑后上传网络

将拍摄的执法视频恶意剪辑后,传播到媒体或网上,转发量、阅读量过大,流传范围较广,造成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名誉受损,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现在网络键盘手很多,他们在网络上随意评论、说话不考虑后果,制作一些掐头去尾的小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本身不能起到还原事实真相的目的,更多是传播者为达到某些不法目的,创造舆论氛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