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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3-13 14:42:39 浏览次数:372

每当网上公布一起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刑事案件的时候,基本上都免不了讨论一个问题:这个人(这些人)因为这个事儿会触犯什么罪名?并且这个人(这些人)往往还不止触犯一个罪名,大概率会是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因而,这也就涉及到当这个人(这些人)被法院审判后,最终应当如何量刑的问题,也就是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的实际应用。


数罪并罚原则,就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时应当依据的规则,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与并科原则为辅的折中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并科原则?折中原则?不是在讲数罪并罚原则吗,怎么一不留神又冒出来这么多原则?其实这些原则单独出来都可以作为某个国家的数罪并罚原则,但我国不走这种极端,在分析各种原则之优劣之后,最终形成了如今的折中原则,因而,反映到我国在进行数罪并罚的实践中也就出现了针对不同情况会进行不同的适用以达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目的。


首先是吸收原则的适用,吸收原则就是指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进行适用,而吸收其他较轻刑罚的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①死刑(数罪中最高刑)+其他刑罚(被死刑吸收)=死刑(最终适用),比如张三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其中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抢劫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则根据吸收原则,张三最终被判处死刑,并且只对张三执行死刑。下述两种情形同此。

②无期徒刑(数罪中最高刑)+其他刑罚(被无期徒刑吸收)=无期徒刑(最终适用),

③有期徒刑(数罪中最高刑)+拘役(被有期徒刑吸收)=有期徒刑(最终适用)

很多朋友可能都会有这么一个疑问,为什么像美国这些西方国家在进行数罪并罚的时候往往会有犯罪分子被判处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有期徒刑,而中国对于犯罪分子如果进行数罪并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的话,最多也才判处25年呢?这也就涉及到了我国数罪并罚原则中的限制加重原则了,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也就是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第一款之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即无论犯数罪后被判处几个管制(管制法定刑期为3个月—2年),最终适用管制的刑期不能超过三年(在数个管制中最高刑—3年中确定刑期),无论被判处几个拘役(拘役法定刑期为1个月—6个月),最终适用拘役的刑期也不能超过一年(在数个拘役中最高刑—1年中确定刑期)。至于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法定刑期6个月—15年),则是被判处的数个有期徒刑的刑期相加小于35年的,最终适用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能超过20年(数个有期徒刑中最高刑—20年中确定刑期),如果被判处数个有期徒刑的刑期已经大于等于35年了,则最终适用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能超过25年(数个有期徒刑中最高刑—25年中确定刑期)。比如张三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3年、14年,将刑期加起来我们会发现12+13+14>35,则根据限制加重原则,会在数个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14年—25年这个范围内对张三进行最终量刑。


最后是并科原则的适用,并科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规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是以下四种情形:

①数刑中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管制=最终判处有期徒刑+管制

②数刑中最高刑为拘役+管制=最终判处拘役+管制

③主刑+附加刑=最终判处主刑+附加刑

④附加刑+附加刑=最终判处附加刑+附加刑(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以上就是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了,当然,这只针对一般情形(被法院宣判之前就已经认定数罪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另外两种情形:①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对于这两种情形,则不能简单地直接依照上述所讲数罪并罚一般原则去进行适用,而应当依照特殊的规则。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根据刑罚第70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得知,不管漏罪与法院已查明之罪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也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先并后减,数罪并罚。何为先并后减?即前罪已经判处的刑罚与新发现的漏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先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并罚,再减去前罪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则为最终还应当被执行的刑罚。比如张三犯抢劫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在监狱执行了4年刑期后,又发现张三在被宣判之前还犯了盗窃罪应当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那么此时,就应当对张三进行数罪并罚,先将9年与3年相加等于12年,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张三应当被判处9—12年有期徒刑,假如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再减去张三已经在监狱执行了的4年有期徒刑,则张三最终还应当在监狱服刑10-4=6年。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根据刑罚第71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得知,不管漏罪与法院已查明之罪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也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先减后并,数罪并罚。先减后并,这就是与发现漏罪后处理的不同之处,举个例子:张三犯抢劫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执行了3年后,在监狱又因为故意伤害罪应当被判处4年,那么此时就应当适用先减后并原则,即先将前罪8年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刑期得出还剩5年刑期,再将其与后罪应当被判处的4年刑期按照数罪并罚一般原则进行计算,最终得出张三还应当在5—9年区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


那么如果既有新罪,又发现漏罪应该怎么处理呢?对于这种情形,则是先将漏罪解决,在解决新罪问题(可以理解为先来后到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先并后减再并。比如,张三因抢劫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在监狱执行了2年刑期,后被发现原来张三还犯了盗窃罪应当被判处3年,同时呢,张三在监狱里又因殴打狱友犯故意伤害罪应当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那么此时就先处理漏罪问题,即先并后减——7+3=10,,数罪并罚一般原则可以得知应当在7—10年内判处刑罚,假如被判处8年,则在减去已经执行的2年,张三还应被执行6年刑期,这就解决了漏罪的问题,至于新罪,因为已经将在监狱执行的2年刑期减去了,此时只需要将还应被执行的6年与新罪应当被判处的3年并罚即可:6+3=9,按照数罪并罚一般原则,最终对于张三应当在6—9年区间内决定刑期,假如选定8年,则张三最终应当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本次所要分享的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的全部内容,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