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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否应当被废除?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3-22 14:12:42 浏览次数:1050

2022年6月10日凌晨,河北省唐山市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 暴力打人案件.警方调查认定,陈继志等9人在该烧烤店吃饭过程中,对在店内用餐的王某某等女青年进行骚扰,然后实施暴力殴打,造成4名被害人不同程度的人体损伤。警方抓获嫌疑人后查明,陈维志等人长期纠集在一一起, 在唐山市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陈维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9月13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院公开审理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9月23日,广阳区法院公开宜判:被告人陈维志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4年: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6个月。同时,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也严肃查处了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背后的腐败问题和“保护伞”问题。

上述所讲的案例就是轰动全国的“唐山烧烤店打人案”,陈继志等人视法律为无物,光天化日之下做出如此猖狂的举动,令广大人民群众感到震惊和愤怒,好在最终打人者被绳之以法。我们可以注意到在这个案件中,像陈继志这类主要人员均是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被判刑,而这数罪中包含一个比较特殊的罪名——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也同样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甚至在前段时间召开两会时,有人大代表的提案就与这个罪名有关,也就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存废问题。

稍微对这个罪名有所了解的朋友应该都知道,这个罪名是从七九刑法中的流氓罪分化而来的,我国现行刑法第293条对其规定为: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属于是一个口袋罪名,之所以称之为口袋罪名,主要还是在于其入罪标准不够明确以及条文中用语的模糊性(如随意、任意等),借用本次两会提案废除本罪的人大代表的话来说就是“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可能使得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而不少观点主张将寻衅滋事罪予以废除,但是,寻衅滋事罪真的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吗?我认为还是有存在的必要。

严格说来,寻衅滋事罪作为补充性罪名,它可以最大效率地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之所以会存在住上废除该罪的声音,不仅在于其立法上的相对模糊性,更在于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一定程度的滥用,但是现阶段寻衅滋事罪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在无过渡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废止寻衅滋事罪必然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虽有交叉重合,但是并非完全覆盖,假若直接废止就意味着许多未与其他犯罪重合的犯罪行为直接降格为行政处罚进行处理,且无法适用累犯制度,严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是轻伤以上,一旦废除寻衅滋事罪也就意味着随意殴打、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无法用刑法去评价,可能最多也就是一个行政处罚,远没有刑事处罚的威慑力大,一定程度上会使得这类人变得更加猖獗、蔑视法律的存在。

寻衅滋事罪应当继续存在,但是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去进行明确,避免其“口袋化”:

首先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该罪的主观评价上,应当明确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流氓动机”,寻衅滋事罪可以说是流氓罪的正统子嗣,因而在进行主观评价时应当着重考虑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有流氓动机,而流氓动机的认定,则需要根据时间、地点、人物关系、社会公德等多重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其次是通过发布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方式,去对寻衅滋事罪的条文中带有模糊性的词句进行明确,避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这些相对模糊的词句进行任意的扩大解释。

再次是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对触犯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办理标准进行统一,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最后,由于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的相对模糊性,导致了其容易呈现口袋化倾向,以至于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因而可以通过在程序上的进一步严格适用来规避定罪的任意化,比如法院在审理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时,如果确需对行为人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应当在庭审后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进行审核,由此最大程度使本罪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更加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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