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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及其分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3-23 14:03:07 浏览次数:1161

故意犯罪,大家应该都不陌生,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这类罪名都有一个特点就是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故意而为之,那么犯罪故意应当如何认定?

犯罪故意,其实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要成立犯罪故意,需要满足以下两点:

1、认识因素上,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的范围包括行为人对其自身的行为、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以及其行为与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客观事实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比如在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中的犯罪故意,就要求行为人明知其所做的行为是走私、运输、贩卖的行为并且该行为的对象是毒品,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其所运输贩卖的东西是毒品,则不能认为其主观上存在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为该罪。
2、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只有在认识上与意志上同时满足,才能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而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其中的意志因素进行细分,即希望与放任的意志,这两者在刑法中所对应的就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意志因素表现为希望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非但不设法避免结果的发生,反而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把促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当做是自己的行为目的,同时采取积极的行为去让危害结果发生。比如张三想要杀李四,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张三先是前往商店买水果刀,然后前往李四家中手持水果刀刺向李四要害部位,导致李四当场死亡,张三的目的也因此达成,其主观上就是直接的杀人故意。

意志因素表现为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样也不积极的设法避免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管不顾,任凭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故意犯罪绝大多数都是主观上直接故意,而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的情况相对而言就比较少。
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形:
        ①行为人为了实现某个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的发生,比如张三和同宿舍的李四有仇,便想要在宿舍的饮水机里投毒以至于李四喝水时被毒死,张三明知其宿舍还有另外两个舍友也会在饮水机里接水喝,但他依然往饮水机里投毒,最终李四被毒死了,同时另外两位舍友也被毒死了。这个案例中,张三对李四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对另外两位舍友的死亡结果就是间接故意。
        ②为了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比如张三是猎人,一日在山上打猎,发现不远处有一只兔子,正当他准备举枪射击的时候,发现兔子旁边一米处还有一个小孩在那里玩耍,明知自己开枪可能打中小孩但张三依旧开枪射击兔子,最终打偏射杀了小孩。
        ③突发性的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的发生。如张三脾气暴躁,一日与李四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争吵,后张三气急败坏拿出兜里的匕首对着李四一顿乱刺,这种情况就属于突发性的故意犯罪,不计后果。 

总之,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都是作为犯罪故意而存在,二者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就是二者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排斥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希望或放任),而不同点就是在直接故意的场合之下,行为人是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或可能性进而采取积极的举动去促成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场合行为人则只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危害结果是否必然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没有太大意义。当然,还有一点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有着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之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最终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法律上依旧应当追究行为人犯罪预备、未遂的罪责,而在间接故意场合之下,如果没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则没有所谓的犯罪成立,也就无法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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