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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4-04 16:52:16 浏览次数:1295

一、什么是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具体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报酬请求权。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点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是为保护个人的知情权、决定权等个人信息权益及其最终保护的若干基本人权、宪法上的权利与自由、民法上的人格权等而设立的权利。

1、《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并未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阐释,但在人格权编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中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形式,在具体的民事审判实践中,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出现多种请求权竞合的状态,权利人应当根据权利受到侵害的状况以及最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主张相应的请求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填补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空白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和第六十九条分别对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做出了规定。前者适用于个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所规定的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或妨碍,但没有产生损害时所产生的一种“个人信息权利请求权”;后者适用于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权损害而产生的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个人信息权利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人格权保护,只要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或侵害即将发生,即可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无需考虑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主观过错和造成实际损害之要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和排除对个人信息权利的妨害,从而为个人信息权利提供一种防御性的保护,避免侵权行为进一步产生实质化的损害后果,最终达到恢复个人信息权利人对人格利益圆满支配状态,保障个人人格的完整性。同时,因个人信息流动大、使用频率高、范围广,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不但会造成不必要的诉累,增加个人信息处理的成本,而且可能导致诉讼频发、浪费司法资源,甚至成为恶意诉讼人滥用诉权的工具。实践中,通过向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积极主张,应是最快捷、最便利、最有效的维权方式。基于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换言之,本条的诉权是以“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为前提,即设置了个人向法院提起请求权救济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个人信息主体应先向个人信息处理者请求行使具体权利,只有在个人信息处理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或一定期限内不予以处理,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的申请受理机制失效的情况下,个人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

3、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应用的快速发展,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犯罪的情况也日趋严重并处于高发态势,为了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