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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网名能否构成诽谤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4-07 15:14:40 浏览次数:431

攻击虚拟网名的行为通常被定性为网络不文明行为,一般不对其进行法律评价。但当被攻击的网名具有现实性,其攻击在主观和客观上均直接指向现实生活中特定的某人,又在攻击中捏造事实,足以损害被攻击者的人格和名誉时,对该行为就应以诽谤论处。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相关案例:

在某市发生的“网名A”诉“网名B”一案,两个都是网名,在当时著名的BBS西祀胡同发生口角,非常有代表性,该案被称为“网上首例名誉权官司”、“网上骂人也犯法”、“网名也受保护”。

在某网站的相关讨论版上,网名“网名B”发表相关文章,使用恶毒的言辞。其后,“网名B”又发表相关的帖子。所有骂战都是针对的虚拟网络ID。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被告全面败诉,要求:1、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并在某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结论:

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法律是适用于现实世界的,尤其法律所保护的名誉权指自然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一般来说,在完全虚拟的匿名网络世界里,网名的现实意义只是一串字符,不具备适用名誉权法律保护的客体要件。在网络上攻击虚拟网名的行为,一般应将其定性为网络不文明行为,应从道德上予以谴责,在网络日常管理中加强监管,以净化网络环境,但一般不宜对其作出法律评价。对于被攻击的虚拟网名来说,其使用者在离网或更换网名后,该攻击几乎没有实际意义,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侵害。


四、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由于捏造事实,容易使人误信,因而对他人名誉的损害程度比侮辱更为严重。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将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则不构成诽谤罪。

3.在客体上,行为人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特定人进行的,足以损害原告的人格和名誉。

4.行为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符合诽谤行为的一般主体要件。  

5.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