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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活动适用自甘风险?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吴陈英 发布时间:2023-02-01 10:20:42 浏览次数:513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意思是说明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自甘风险的范围是指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

案例1:
2018年6月,赵某某在某景区旅游时滑倒摔伤,随后住院治疗,并诉求旅行社、景区等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8万余元。赵某某在进行游览时景区多处设置了“坡陡路滑 注意安全”等警示标志;亦在门票“游客须知”处用加大加粗红色字体再次提示:“谷内坡陡路滑,请您注意脚下安全!”同时,在景点入口处张贴的游客须知上也有相同提示,且上述相关内容在景区内循环广播。除此之外,旅行社、景区亦分别投保游客意外伤害和公众责任保险。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已经尽了其应尽的义务,判决驳回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
该景点不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景区已使用文字、广播等形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告知、警示。赵某某受伤后,旅行社协调景区采取了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路滑小心是生活常识,“滑倒摔伤”是多见风险,男女老幼人人都应注意,本无需他人特为提醒、告知。赵某某要求旅行社、景区赔偿其摔伤损失,是不合理地将其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转嫁于他人。对于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而言,如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免除责任。

案例2:
小王报名参加了某旅游团,并参与了旅程中的沙漠滑沙项目。在此过程中,小王为躲避前方的张女士而摔倒,导致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于是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滑沙场及旅行团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近1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滑沙具有一定危险性,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认有过滑沙经验,完全知晓滑沙的风险,而张女士在滑沙过程中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滑沙场也尽到了提醒和救援义务,因此小王参与滑沙的行为应属自甘风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
自甘风险条款具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冒险行为才产生行为人自担风险的后果,否则,致害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首次规定了自甘风险条款,明确了“自甘风险者风险自担”的基本理念。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游客明知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冒险参加的,视为其自愿接受损害的发生;若因此发生人身伤亡等事故,受害人不能要求致害人赔偿损失,而由其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案例3:
刘某兵与唐某相约到篮球场进行锻炼,双方自行参加三对三篮球对抗比赛。在争球过程中,唐某右手肘与刘某兵脸部发生碰撞致刘某兵受伤。刘某兵受伤后自行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牙折断,花费医疗费599.12元,种植义齿支付治疗费12000元。刘某兵遂诉至法院请求唐某赔偿相关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兵、唐某均属自愿参加篮球对抗赛,应当视为其能够接受并承担运动所造成的风险后果,故刘某兵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且刘某兵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唐某也未严重违反比赛规则,故唐某不应对刘某兵在运动中受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驳回刘某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
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活动,运动过程中场上队员之间互相对抗,身体碰撞产生伤害是正常现象。参与者自愿参加篮球竞技比赛等具有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对运动风险具有一定认知,因而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行为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等固有特点,受害人对于自身能力以及运动危险系数均有所认知和预见,仍自愿参加的,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若相对方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并不具有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得基于公平原则要求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后果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