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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浅析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0-11-10 10:26:55 浏览次数:568

离婚冷静期”一经面世即掀起轩然大波,因在此制度的设立之下,自愿离婚的“道路”仿佛变窄了许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整体上看,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为两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登记离婚中设置了“门槛”。在对于冲动型登记离婚,减少离婚后又快速复婚的情形,损坏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从古至今,夫妻间的感情问题系维护家庭和睦的重要因素。夫妻间婚姻问题即涉及一个家庭的合离问题,若夫妻不再和睦,将牵扯出一系列的孩子抚养、财产分割、老人赡养等问题,两个人之间进行再分配,不仅耗时耗力,还有可能浪费行政资源。“离婚冷静期”能够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够保障夫妻双方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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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间也不乏有瑕疵的地方存在,仅仅设置单一的冷静期期间,不作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可能会导致在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处理时时间略过于长,让处在家庭地位弱势的一方更加艰难的短时间高效离婚。“离婚冷静期”缺乏必要的保护设置是有违保护弱者地位的要求的

笔者认为,在离婚冷静期的单一条文下还应当设置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权益保护内容。在针对不同的两愿离婚的情形下作不同的调整,例如,有未成年子女的自愿离婚当事人的离婚冷静期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能阻止一个家庭的破碎;在家庭中存在弱势一方的或者遭受家庭暴力亦或者其他实属一方当事人无法使婚姻存续但迫于现实情况无法两愿离婚的情形,离婚冷静期可适当缩减或免除,并增添两愿离婚中的相应保护措施。法律的调整应当在维护公平正义上起到规范作用,若不能对弱势群体具有一定保护力度,反而会将弱势群体的地位“贬”的更低。在两愿离婚的情形里,冷静期中的当事人可能会需要调解或者进行相关离婚后续问题的咨询服务,又或者决定离婚的夫妻双方在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问题上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离婚冷静期在挽救危机婚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上具有一定的思考量,但也对相关行政工作人员提出了相应的考验,维护社会的稳定、家庭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