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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陈美娇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3 14:27:19 浏览次数:564


当夫妻感情破裂且无法挽回时,大多数人会选择离婚,届时会面临两个问题,第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二是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是离婚案子的争议焦点。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在培养一个孩子的成本不断提高,婚后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越来越多。下面笔者根据孩子的不同年龄阶段,探讨一下抚养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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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龄在2周岁以下的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却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由此可知,孩子年龄在2周岁以下的,没有特殊情况外,一般子女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如孩子未满2周岁,男方又想取得子女的抚养权时,建议孩子满2周岁后,在提起离婚诉讼;若男方为被告的,建议在女方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男方可以以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以争取再次离婚时,孩子已经满2周岁,届时,孩子的抚养权,就不一定归女方所有了。

(二)年龄在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由此可知子女跟随谁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更久或者是生活条件更好的,更易获得抚养权。在日常情况中,一方丧失生育能力或者是有其他子女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比较少。所以孩子在2周岁至10周岁之间,一方的物质条件更好以及和子女生活的时间更久,就更易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换而言之也就是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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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龄在10周岁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由此可知,10周岁以上的孩子的抚养权,在父母情况大致相同时,一般由孩子自己决定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

    对于子女来说,无论跟随谁一起生活,都不能改变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所以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应该更多的考虑怎样才使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为前提,不然后续可能还会有变更抚养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抚养费纠纷等使孩子在一个不稳定的环境下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极其不利的。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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